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管理对象为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系指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只能接受有进出口经营权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实行临时备案登记制。
第四条、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与报关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报关从业人员等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固定营业场所证明(产权凭证、租赁协议等);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九)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的年审程序[Page]
第七条、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年审
1、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特殊情况经所在地海关审核,报总关同意可适当延长。
2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年审,应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企业年度总结报告(代理报关企业无需提供);
海关注册登记年审报告书;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员年审报告书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审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
报关企业的变更
第八条、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变更
1、企业转制前必须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关于企业变更的申请报告、股权变更的双方协议、股权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专业报关企业转制发生股权变更,个人股东股权达到控股程度和新增外资股东的,暂不予批准。
2、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总关,经总关复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3、经海关总署审批同意后,由注册地海关予以重新办理企业变更、换证手续。
4、代理报关企业发生变更,应事先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5、代理报关企业申请办理专业报关企业的,原代理报关企业应予以注销。
报关企业经营行为管理
第九条、对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行为管理
(一)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应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不得有以下情事:
1、将报关业务对外承包或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2、伪报、瞒报或参与走私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私刻、出借报关业务印章的情况;
4、勾结海关人员进行走私等违反海关海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5、企业内部报关管理制度不落实规范活动(包括报关作业、报关员管理、单证管理、报关印章管理、报关员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应配合海关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账册设置情况是否符合企业规范的要求;
2、企业每半年(7月10日前和第二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次业务统计报表;
3、企业和其报关员在报关行为中的差错记录登记上报;
4、报关员无私自从事或在其他企业兼职办理报关业务的情事;
5、参加海关举办的报关企业、报关员知识更新培训班。
报关企业的处罚[Page]
第十条、专业、代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所在地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2、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5、专业报关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专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代理报关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代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6、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二)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关报海关总署核准后,予以撤消报关权: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三、四条所列条件的;
2、专业报关企业违反海关法或《专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代理报关企业违反《代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代理报关企业有走私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所在地海关径行取消其报关权,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专业、代理报关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代理管理规定》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以上条文由杭州海关调查局调查局企管处负责解释。